(2007)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苗某与马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苗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某,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苗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苗某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被判处死缓,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孟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