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与党王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党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苗��女。申请执行人曾照明,男。申请执行人张会敏,女。申请执行人曾庆尧,女。被执行人党王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与被执行人党王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党王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于2013年3月6日委托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苗、曾照明、张会敏、曾庆尧与被执行人党王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宋春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