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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3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39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申请执行人赵某。关于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