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邓云龙与张明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云龙;张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6号原告:邓云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兰英。被告:张明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云龙诉被告张明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龙撤回对被告张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