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秀芹与被告崔树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秀芹,崔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苗秀芹,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崔树华,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芹与被告崔树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秀芹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秀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苗秀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