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滦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秀芹与被告崔树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秀芹,崔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苗秀芹,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崔树华,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芹与被告崔树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秀芹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秀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苗秀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