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梅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梅,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梅,女。被执行人罗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梅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梅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3)北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罗某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548211990009******账户上的存款21000元,并冻结申请执行人王某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账号为6227003423180******账户上的存款21000元。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账号为6227003423180******账户上存款21000元的冻结。2、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548211990009******账户上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健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朱浩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