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李**,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431024198204194***。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徐 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陈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