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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王云羊与金镇标、杭州白马安达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羊,金镇标,杭州白马安达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云羊。被告:金镇标。被告:杭州白马安达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责人:方汉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羊诉被告金镇标、杭州白马安达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羊撤回对被告金镇标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