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执恢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喜灿、刘喜梅、王秀珍、刘永浩、刘永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灿,刘喜梅,王秀珍,刘永浩,刘永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未执恢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刘喜灿,男,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喜梅,女,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永浩,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永欢,女,200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灿、刘喜梅、王秀珍、刘永浩、刘永欢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喜灿、刘喜梅、王秀珍、刘永浩、刘永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自觉履行其义务,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