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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雷上源与詹基善、付秋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上源,詹基善,付秋香,郑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初字第76号原告雷上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畲族,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余洪调,尤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詹基善,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付秋香,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第三人郑立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郑立群,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系第三人郑立军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上源与被告詹基善与被告付秋香、第三人郑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广明审 判 员  刘礼友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承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