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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福、魏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福,魏冠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委托代理人付斌,男。被告王永福,男。被告魏冠群,女。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永福、魏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并进行了调解。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况明德审 判 员  何代祥人民陪审员  曹晓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鲜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