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45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栾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