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青岛青英经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青英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广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王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00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青英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方宗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广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法定代表人苏显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有敏,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青英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王有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82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82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鑫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