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常海锟与聂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锟,聂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常海锟,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影,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海锟与被告聂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海锟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海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海锟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