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朝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与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军,院长。委托代理人于秀侠,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甘炎,男,住台湾省宜兰县。被告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内湖区瑞湖街111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被告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平路66号创展国际B栋7楼。法定代表人苍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诉被告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撤回对被告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729.00元,减半收取364.50元由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王 威代理审判员 冯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曲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