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泸科,付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程泸科,女。被执行人付永波,男。本院在执行程泸科与付永波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毅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