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钟翠娥、皮文彬、马罗秀、皮芳、皮珍、珠与陈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翠娥,皮文彬,马罗秀,皮芳,皮珍珠,陈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钟翠娥,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皮文彬,男,193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罗秀,女,194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皮芳,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皮珍珠,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璞,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刑初字第6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478157.5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璞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896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龙湘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