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尹顺芳申请执行文忠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顺芳,文忠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尹顺芳。被执行人文忠炎。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尹顺芳申请执行文忠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额为36032.30元。现被执行人文忠炎外出下落不明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尹顺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代理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