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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西威机电���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重庆西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双石街科尔国际大厦23F-8,组织机构代码20317725-2。法定代表人刘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辉路8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威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威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威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威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重庆西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