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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士权与慈溪市别格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士权,慈溪市别格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郑士权,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别格电器厂,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方欢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郑士权与慈溪市别格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别格电器厂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且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士权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慈溪市别格电器厂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别格电器厂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士权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51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