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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书珍,张海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郭书珍,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被告张海刚,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珍诉被告张海刚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书珍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书珍承担。审 判 长  韩红强代理审判员  崔爱峰审 判 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