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杨荣贵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贵,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六行初字第4号原告杨荣贵,男,1962年11月出生。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以下简称六合区国土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南门国土大厦。法定代表人马欣建,局长。原告杨荣贵诉被告六合区国土局不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3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荣贵负担。审 判 长 朱向东审 判 员 傅顺国人民陪审员 赵富国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段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