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笪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李松玉,行长。被执行人笪淑云,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笪淑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57269.5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胡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