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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善英与肖英、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英,肖英,贾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陈善英,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英,女,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贾琦,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陈善英诉被告肖英、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善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