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善英与肖英、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英,肖英,贾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陈善英,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英,女,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贾琦,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陈善英诉被告肖英、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善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