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何文全申请执行赵德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全,赵德彬,余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全,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赵德彬,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余占玉,女,汉族,住泸县得胜镇。关于何文全与赵德彬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2011)泸泸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德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占玉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得胜信用社的存款1065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杜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