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驾驶浙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乐清市芙蓉镇山外村驶往芙蓉镇前横村方向,途经乐清市芙蓉镇上街村办公楼路口地段,遇左侧路口下坡右转弯后已直行的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德东,采取紧急制动时因右后轮气压不足导致车辆向左跑偏,车辆左前侧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德东当场死亡。2012年10月8日,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德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方已赔偿死者赵德东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0元,上列款项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详情、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酒精检测单、死亡证明、赔偿凭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保险材料、交通肇事死亡事故处理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蔡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技术报告、尸表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定性准确。鉴于被告人江某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故对被告人江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江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益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吴靓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