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2013)穗天法执字第1016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郑兰,女,身份证号码:略,住址:略。委托代理人郑青、郑坚,均是公民代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住所:略。法定代表人略。委托代理人熊定关于郑兰申请执行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天劳仲案非终字第155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6.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李 江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赵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