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克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涉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任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克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涉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任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郝克红,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武乡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堂,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住所地:涉县城西街282号。法定代表人张清亮,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全生,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志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君,公司员工。被告涉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迎春街北河建材市场前院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斌,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梓琳,公司员工。被告任志刚,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克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涉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任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克红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克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志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克红撤回对被告任志刚的起诉。审 判 员 李艳敏审 判 员 高建芳代理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