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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到本村其堂哥刘某甲家中因妻子程某某打麻将而殴打妻子,被刘某甲制止并关在门外后,被告人刘某某辱骂刘某甲并将刘某甲家的窗户玻璃砸碎,刘某甲报警,滑县公安局八里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处置,被告人刘某某手持碎酒瓶威胁出警民警,并将勘查现场所用的数码相机夺走,被亲戚刘某乙劝住将相机返还民警后,被告人刘某某又手持碎酒瓶窜到滑县公安局八里营派出所内威胁、追逐、辱骂协警郑某某、民警武某某及协警乔某某华。后被告人刘某某到滑县八里营车站,上到公共汽车上驱散了乘客,持酒瓶威胁司机延某某让其开车去妻子程某某家,被及时赶到的李某某、刘某丙(刘某某的母亲和父亲)拉走。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滑县公安局八里营乡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害人程某某、刘某甲、延某某及八里营乡派出所均表示对被告人不再要求民事赔偿,刑事部分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刘某丁、刘某甲、程某某、延某某、张某甲、武某某、乔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刘某丙等的证言,现场照片,滑县八里营派出所谅解证明,询问笔录,投案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建领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程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