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刘桂莲与马国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莲,马国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桂莲,女,193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刘冲,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特别授权。被告马国麒,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原告刘桂莲诉被告马国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洁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冲与被告马国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莲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自被告成家后,与母亲分开生活,其在泰山巷有自己的房子。2012年8月,原告找施工队将其居住的老宅进行翻建、加盖。现原告准备装修房子,整体对外出租,但被告将���修理自行车工具放在原告的房内,且在房屋一楼门口修理自行车,严重影响原告装修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修车工具搬走,但被告拒不搬出。后经盐湖区南城司法所调解,被告写有同意搬出的保证书,但至今未能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其所有东西搬出盐湖区南环西路120号房屋。被告马国麒辩称,我于1985年农历腊月初九在(原南环西路32号)马家大院结婚,居住在北房的东间。当时马家大院有东房三间(由父亲、母亲、姐妹居住),北房两间,位于马家大院的正中,门楼坐落在东边坐北朝南,院内还有一间灶房。这些建筑都紧靠整个大院的东边,靠北房西边还有一片空地。1988年5月1日,我弟结婚,居住在北房的西间。1991年春,弟在大院西边的空地上盖起了两层楼房,同时在西边建起坐北朝南的另一座门楼和��间灶房。这样,两座门楼并列坐落在街道旁。之后,父亲和我兄弟俩商量后,按传统习俗,在北房的正中间砌起了一堵分界墙,分为东西两小院。1992年,市政府改造南环西路街道,扩去了马家的两个门楼和两间灶房,只剩下北边的一半(当时东院赔偿的是款,西院补偿的是地基,款和地基证都在母亲手里)。1996年我自筹资金在泰山西六巷盖起了自己的房子,1999年搬此居住。直到2012年7月,我结婚的房子仍空着无人居住。我父亲在2008年12月28日病重住院,至2009年12月12日去世。在这期间,我一直在医院陪伴,父亲的医药费和丧葬费由我弟兄俩承担,再加上我儿子结婚(房子是租赁的),至今我是负债累累,所以才修自行车用于还债和养家。我将修车工具搬到长1米、宽50公分门楼后面,但母亲还是要赶我走。该房我也有继承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桂莲与马根生于1956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马国麒系双方长子。1972年7月3日经原运城县运城镇革命委员会批准,给马根生规划了位于原南环城西路32号宅基一块(现为南环西路120号)。1974年刘桂莲夫妇在宅基上建起东房三间,后又建起北房两间。1988年马根生次子马国鹏结婚,居住在北房的西间。1991年马国鹏在大院西边空地上盖起两层楼房,并在两边建起一座门楼和一间灶房。1992年市政府改造南环路街道,扩去了部分房屋。1999年被告在泰山西六巷的房子建成后,一家四口搬到该处居住至今。2009年12月12日,马根生因病去世。2012年8月因该院东房倒塌,原告在征求子女同意后,对东房进行了拆除并出资翻建成三层楼房,一楼门面房共4间半,并在北房平房和西房上加盖了二层。房屋建成后,被告将其修理自行车的工具放置新建东房从东数第二间(大门��),并在东房门面房前修理自行车。同年10月原告欲将房屋整体出租,要求被告搬走修车工具,双方产生纠纷。10月31日经南城办事处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同意腾房,后未能履行,原告诉至本院。同时查明,本市南环西路120号房屋翻建加盖时被告未出资。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市南环西路120号原有的房屋系原告刘桂莲和马根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根生死亡后,由于部分房屋倒塌,原告出资对房屋进行翻建和加盖,翻建时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出资,故该院东房翻建三层楼房和加盖的房屋均系原告个人财产,现原告不同意被告使用,要求被告应腾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马根生死亡时南环西路120号的原有房屋,被告享有继承权,应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国麒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腾出占用位于本市南环西路120号原告刘桂莲的门面房从东数第二间房屋。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申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