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喻磊与谭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磊,谭越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喻磊。委托代理人:王燕红。被告:谭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磊诉被告谭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越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磊申请撤回对被告谭越峰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磊撤回对被告谭越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