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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静红与张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红,张庆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9号原告王静红。委托代理人楼英飞。被告张庆文。原告王静红诉被告张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3月0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静红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静红承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