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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付田与陈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田,陈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581号原告:王付田,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思党。被告:陈荣,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群。委托代理人:彭皖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委托代理人:安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田诉被告陈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03月0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无诉讼必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付田负担。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齐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