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中国股份银行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黄经富、曾爱静、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股份银行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黄经富,曾爱静,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股份银行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3号。负责人高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经富,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爱静,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新村7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股份银行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黄经富、曾爱静、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碑证经字第97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黄经富、曾爱静、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股份银行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执行案款131464.56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126726.13元、截止2013年4月19日利息4460元、截止2013年4月19日罚息272.42元),并应负担执行费187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英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股份银行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二、(2013)西碑证经字第973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秦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