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李乃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眉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2年11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刑诉字(2013)第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振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前往西安市,在三桥附近从一不知名的男子处以3500元购买毒品一包,返回眉县途中接到吸毒人员韩某某(已作行政处罚)求购毒品的电话,即于当晚7时在眉县金渠镇大桥口渭河玻璃厂附近,向吸毒人员韩某某贩卖毒品一包,获款400元。晚7时30分李某某返回时,在其家门口被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1月10日下午1时许,眉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门口路沿下草丛中,查获了李某某被抓捕时扔掉的海洛因一包。经称重其重量为5.8克,从中检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事实辩解:事发当晚下过雨,公安机关在其家门口查获的毒品增重了,实际没有5.8克。自己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前往西安市,在三桥附近从一不知名的男子处购买白色海洛因毒品一包。返回眉县途中李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韩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即于当晚7时在眉县金渠镇大桥口渭河玻璃厂附近,向吸毒人员韩某某贩卖白色海洛因毒品一包,获款400元。晚7时30分李某某返回时,在其家门口被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0日下午1时许,眉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门口路沿下草丛中,查获了李某某被抓捕时扔掉的海洛因一包。经称重其重量为5.8克,经委托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李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2)过路费收据证明2012年11月9日晚7时被告人李某某驾车从西安上高速后从常兴出口下高速的事实。(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10日下午在李某某家门口检查发现一小包用红白相间塑料纸包裹的可疑物品并扣押的事实。(4)眉法刑字(1998)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1988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他听说金渠枣林村李某某手中有毒品,2012年11月9日下午5点多,他打电话向李某某求购毒品,李某某说他没在县上,让等一小时后在眉县大桥口联系。晚上7点多,在大桥口玻璃厂门口,他见李某某坐在一辆黑色轿车里,他给李某某400元钱,李某某卖给他一小包锡纸包着的毒品。3、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笔录证明经李某某辨认后确定2012年11月9日下午向他买毒品的人是韩某某,出售地点在眉县大桥口玻璃厂门口,回家遇到公安抓捕时,他扔毒品的地点在他家门口水泥路南边的地上;韩某某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后确定2012年11月9日下午向他卖毒品的人是李某某。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在西安花35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包,当晚在眉县大桥口玻璃厂门口向吸毒人员韩某某出售毒品一小包,获款400元。回家后遇到公安机关抓捕,李某某将剩余毒品扔到他家门口草丛中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白色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赵功德审判员 王澜飞审判员 李林森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