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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小飞与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飞,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飞。委托代理人徐亚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剑平。委托代理人黄亮。上诉人朱小飞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小飞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小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上诉人朱小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