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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辛在伟与被告盖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在伟,盖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辛在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作稳,山东众城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秀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在伟与被告盖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邵长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