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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武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阳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