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凯诉富顺县城市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富顺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陈凯,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富顺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家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诉被告富顺县城市管理局劳动合同一案中,原告陈凯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凯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罗倩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