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玉华诉柳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华,柳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通中行初字第6号原告赵玉华,女,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前进委***组。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海燕,县长。原告赵玉华不服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柳征补(2012)第102号《柳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华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方便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吕希连审判员 王艳刚审判员 付文花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丛 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