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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长江与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江,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江,男,汉族,1945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钱建军,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郑民三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长江诉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3年3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钱建军分期还款,至2014年4月底前清偿完毕。现钱建军已按协议清偿20000元,剩余款项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赵长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三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淑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