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花玉、高明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花玉,高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徐花玉,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高明丰,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徐花玉、高明丰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