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前英与时尚沙发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0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前英,时尚沙发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前英,男。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尚沙发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IKSTAMMBERGER,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志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前英因与被上诉人时尚沙发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时尚沙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时尚沙发公司与赵前英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时尚沙发公司解除与赵前英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应否支付赔偿金。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赵前英上诉称,其无故意打架行为及并未造成恶劣影响的结果,且未造成公司损失,民警要求写的《检讨书》系因民警并未认真调查事实真相,并非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尚沙发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属违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赵前英与刘俊各自手写并签名确认的《检讨书》可以证实,赵前英与刘俊在工作时间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赵前英称其与刘俊在玩耍,而非打架,《检讨书》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赵前英在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严重影响了时尚沙发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其打架行为是否由工作引发,抑或其行为是否受到治安处罚等并不影响时尚沙发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尚沙发公司可以当然行使其自主管理权。由此,赵前英称并未造成公司损失则不应重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前英主张《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进而主张对其处罚无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时尚沙发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全体员工签名确认,依法可以视为认可。时尚沙发公司依据赵前英签名确认的《员工手册》解除与赵前英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违法解除,依法不予支付赔偿金。综上,上诉人赵前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前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