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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海春与林小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春,林小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杨海春,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小进,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春诉被告林小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春负担。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林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