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纪国华与秦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国华,秦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纪国华,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被告:秦加强,男,住本县。上列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加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的摩托三轮,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摩托三轮款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欠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货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三轮车款8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秦加强购买原告纪国华的摩托三轮,2012年8月23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摩托三轮款8000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还欠8000元整,欠款人秦加强,2012年8月23号。”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购买原告的摩托三轮,欠款8000元应及时归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纪国华的摩托三轮车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