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忠夫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夫,李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夫。被执行人李华江。本院作出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华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华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