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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忠夫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夫,李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夫。被执行人李华江。本院作出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华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华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