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新财、许小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叶新财,许小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委托代理人:杨芳。被告:叶新财。被告:许小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新财、许小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项 炯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