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辉民初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永昌与卢大炮、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昌,卢大炮,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辉民初字第3408号原告张永昌,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大炮,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原昌村北。法定代表人韩国伟,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负责人李松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昌诉被告卢大炮、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昌于2013年3月6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昌在诉讼中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昌撤回对被告卢大炮、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永昌负担。审 判 长  胡文安审 判 员  付新堂人民陪审员  侯瑞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润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