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忠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文,蓝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杨忠文。被执行人蓝传志,约2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文与被执行人蓝传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商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