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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眼镜”,无业。2008年9月17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罚款贰佰元;2010年1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裘婧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5月17日,被告人王某在刘才周、李斌全(均已判刑)等人开设于本区庄市街道光明村永宁35号林明良小店、永宁李春凤棋牌室后面房间内的赌场内,保管“头钿”。期间该赌场非法抽头获利共计20万元。另查明:上述违法所得已由同案犯刘才周、李斌全、傅勤、张力、严峥峥、林明良、李志萍、李春凤退缴并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芦满娥、袁某、孙某、林某、金某、陈某、方某、唐某、何某的证言,同案犯刘才周、李斌全、傅勤、张力、严峥峥、林明良、李志萍、李春凤、吴淋杨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亚甫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徐荣燕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何诗瑜 来源:百度“”